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七五號
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胡忠雄
被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
年九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八十九年十
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許 文 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