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6年度,8號
SLDV,106,重勞訴,8,2018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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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陳委琮 
被 上訴人 新加坡商安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VAGO TECHNOL
      OGIES INTERNATIONAL SALES PTE.LIMITED)
法定代理人 Low Pong Chue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內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3,817,200元(計算式:年薪0000000×10=00000000元 ),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6,424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上訴人 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98,212 元(計算式:596424×1/ 2=298212)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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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安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