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6年度,3號
SLDV,106,重勞訴,3,2018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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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許清賢 
被上訴人  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明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聲明第二
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第三項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
訴人新臺幣(下同)32萬3,334 元及法定利息;第四項請求被上
訴人應自106 年1 月1 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次月5
日給付上訴人15萬元,並於每年5 月5 日各再給付上訴人30萬元
及法定利息;第五項請求被上訴人應提繳1 萬3,151 元儲存於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上訴人退休金個人專戶;第六項請求被上訴人應
自106 年1 月1 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月提繳9,000 元儲存
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上訴人退休金個人專戶。因上訴聲明第二項
之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第四項之薪資給付、及第六項之提撥
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
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
額較高者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
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出生於00年0 月00日,自106 年
1 月1 日起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強制退休年
齡(滿65歲)止,尚可工作約4 年3 月17日(即51+17/30 月)
,則上訴聲明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玖
佰叁拾玖萬玖仟壹佰元【計算式:(150,000 +9,000 )×(51
+17/30 )+300,000 ×4 =9,399,100 】。再加計上訴聲明第
三項、第五項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叁拾貳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
壹萬叁仟壹佰伍拾壹元,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玖佰
柒拾叁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計算式:9,399,100 +323,334 +
13,151=9,735,585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陸仟壹佰叁
拾玖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上訴人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部分,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故
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柒萬叁仟零柒拾元【計算式:14
6,139 ÷2 =73,070,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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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