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
債 務 人 簡千中
代 理 人 趙友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原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10份保險契約為 要保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105年4月12日將要保人變更為 債務人長女簡媛慧及長子簡嘉宏,經本院函查結果,其中保 單號碼00000000百樂人生變額壽險如經終止契約,可領回之 解約金為新臺幣130,216元,為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債務人上 開變更要保人之行為,屬本條例第20條第1項第1款得撤銷之 行為,債務人應陳報是否同意將上開保單之解約金價值納入 更生方案內清償。
2、債務人既有固定工作,應提出現受雇單位所出具記載到職日 及月薪金額之證明書,或提出薪資袋影本,不得以收入切結 書代替。
3、債務人配偶駱俞璇任職小丘咖啡店所出具記載到職日及月薪 金額之證明書,或提出近3個月薪資袋影本,不得以收入切結 書代替。
4、陳報債務人現居住地址,並提出證明文件。5、提出受扶養人林秀蘭罹患大腸癌之證明文件,陳報其是否與 現配偶岡田信昭同住?是否受岡田信昭扶養?如未同住或未 受扶養,應說明未同住或未受扶養之原因。
6、提出扶養義務人簡千仁之身分證統一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