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
債 務 人 劉國平
代 理 人 陳振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提出債務人住所地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2.說明債務人哥哥之住所地為何?與何人同住?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3.說明債務人姊姊每月領有27094 元退休金及6744元優存利息, 則何以未負擔水電瓦斯等居住費用?
4.提出姐姐每月繳納房貸若干元之證明文件。5.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記載之內容為聲請前2 年內之收支狀 況,請重新提出。
6.提出債務人106.11.23 民事陳報狀(二)第8 點(縱須開庭說 明亦應先提出資料到院)、107.1.29民事陳報狀(三)第2 點 、第5 點(民間借貸)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