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131號
SLDV,106,司執消債更,131,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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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1號
債 務 人 葉品妤即葉秀如
代 理 人 葉力豪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及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葉品妤即葉秀如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裁定自民國106 年9 月7 日17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 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第三人晴 綻眼鏡行出具之薪資證明(見本院卷第94頁)附卷為憑。再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 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841 元,總清償金額為13萬 2,552 元,清償成數為5.59%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 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收入外,別無 其他財產,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卷,下稱聲請卷,第16頁)在卷可稽。 而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20萬7,004 元扣除必要支 出30萬1,810 元後已無餘額,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3萬2,552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再者,債務人目前任職晴綻眼鏡行,自陳每日工時約6 小時 ,時薪125 元,每月工作20日,每月可得固定薪資收入1 萬 5,000 元等語,有第三人晴綻眼鏡行出具之在職證明及薪資 證明資單明細(見聲請卷第12頁;本院卷第94頁)為證,堪 信為真。
㈢佐諸房屋租賃契約(見聲請卷第20頁),債務人居住於新北 市汐止區。而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扣除父 親之扶養費後之餘額為1 萬1,159元【計算式:13,159-2,0



00=11,159】係個人消費性支出,核以新北市政府公布107 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 萬4,385 元,堪認債務 人個人已節制其生活程度。至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父親扶養 費2,000 元一事。查債務人父親年逾72歲,育有4 名子女, 住新北市汐止區,無財產,104 年度僅42元之收入,有全戶 戶籍謄本(見聲請卷第24頁)、繼承系統表(見聲請卷第31 頁)、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聲請卷第 33頁)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聲請卷第34頁 )等資料在卷可參,堪認債務人父親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 債務人扶養之權利。衡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及與弟妹平均 分擔父親扶養費【計算式:14,385÷4 =3,596 】,則債務 人主張每月支出2,000 元扶養費,尚稱適當。至其如何分配 各項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 本院應予尊重。
㈣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平 均收入1 萬5,000 元,業已前述,扣除必要支出1 萬3,159 元後之餘額為1,841 元【計算式:15,000-13,159=1,841 】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㈤至有債權人陳稱債務人之收入低於最低基本工資,實不合理 ,有推諉清償債務之嫌。查債務人目前罹患持續性憂鬱症, 自陳目前需定期服用抗焦慮劑,因此容易精神不濟,無法長 時間集中精神等語,有卷附謝宏杰身心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 書及藥單(見聲請卷第11頁、第42頁)為憑,尚非無據。是 債務人工作能力低於常人,難單憑債務人之薪資收入低於基 本工資,即謂其非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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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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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 │
│2.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841 元。債權人每期可│
│ 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2,370,724 元。 │
│4.清償總金額:132,552 元。 │
│5.總清償比例: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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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331 │65 │
├──┼────────────────┼─────┼───────┤
│ 2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2,038 │188 │
├──┼────────────────┼─────┼───────┤
│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7,184 │137 │
├──┼────────────────┼─────┼───────┤
│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8,843 │108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5,269 │299 │
├──┼────────────────┼─────┼───────┤
│ 6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8,447 │201 │
├──┼────────────────┼─────┼───────┤
│ 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956 │11 │
├──┼────────────────┼─────┼───────┤
│ 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0,641 │226 │
├──┼────────────────┼─────┼───────┤
│ 9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1,015 │606 │
├──┼────────────────┼─────┼───────┤
│ │ 合 計 │2,370,724 │1,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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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
│ 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
│ 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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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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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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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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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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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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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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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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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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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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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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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