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52號
上 訴 人 楊麗君
簡嘉政
簡義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孔小璐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6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13 萬5071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78
29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
㈠臺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2 樓(下稱系爭3 號2
樓房屋)面積為104.4 平方公尺(建物面積91.5平方公尺+附
屬建物面積12.9平方公尺=104.4 平方公尺)。
㈡依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系爭3 號2 樓房屋於
原告起訴時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面積之房地平均交易單價每
坪約54萬2,000 元,復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
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 比7 ,房屋估算交易價額應為513 萬
5071元(104.4 平方公尺×0.3025×54萬2000元×0.3=513 萬
50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第一審判決主文另應給付被上訴人1 萬7821元係附帶請求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