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7年度,3號
SLDM,107,重附民,3,2018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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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田敬實
      羅春明
被   告 祝文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金重易字第1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 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 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 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 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起訴被告涉嫌對於告訴人王素貞、吳穎穎陳永和、被害人 許素貞劉博文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 7 日判決無罪,本件原告2 人所指被告亦涉嫌對其等詐欺取 財部分,雖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065號併 辦意旨書移送併辦,因上開經檢察官起訴部分業經本院判決 無罪,上開移送併辦部分即與起訴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 ,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本件原告2 人所提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即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於本院,依上揭規定及說明 ,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 ,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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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