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李金定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7 所示之物,准予發還李金定。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發還保證金及退還扣押物狀」 所載。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 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 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法院及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應發還保證金 時,應不待其聲請,且如係於審判中向為確定判決之法院繳 交者,由該確定判決之法院辦理;如係於偵查中向檢察署繳 交,由該檢察署辦理,此觀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 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規定意旨自明。又許可 停止羈押之聲請,如由第三人繳納保證金,該第三人退保時 ,固應將保證金發還,但此項保證金,如係以被告本人自己 名義所繳,自無由第三人聲請發還之理(最高法院19年抗字 第209 號判例意旨參照);同理,保證金如係第三人所繳, 亦無由被告聲請發還之理(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49號裁 定意旨參照)。又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 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之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 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李金定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 官訊問後,命其以新臺幣2 萬元具保,嗣具保人詹明玉為聲 請人如數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暫收訴訟案臨時收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 等件可資佐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41 74號卷第489 頁),是本件保證金既係由具保人於偵查中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繳交,而非向本院繳交,揆諸前揭 說明,本院自無從發還該保證金。又本件聲請人並非上開保 證金之繳納人,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亦無從聲請發還。從而 ,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四、另聲請人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 地區機動工作站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
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警聲搜字第956 號卷第11 0 至114 頁),而聲請人所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於會計憑證為不實記載罪嫌及稅捐稽徵 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經檢察官偵查後,分別為緩起 訴處分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6 年度偵字第2629、7813號緩起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 書及聲請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資為憑。又同 案被告馬紹齡、黃慧仁、范錦華等人雖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受理中,惟起訴書中並未 援引如附表編號3 至7 所示之物為證據,本難認有留存作為 本案證據之必要,且其中附表編號6 所示存摺,其上所載交 易明細等內容,尚得向金融機構調取,而附表編號3 至5 、 7 所示之文件資料,經本院核閱其內容後,認與本案均無直 接關係,是應無再就上開扣案物為留存之必要,佐以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聲請人本件聲請,亦函覆稱:同 意發還等語,有該署107 年2 月12日士檢清偵確106 偵續33 4 字第1079007639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21 2 號第8 頁),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文件,經核與本案犯 罪事實有關而得作為本案之證據,日後容有於審判程序當庭 調查此部分證據之可能,為保全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避免 證據逸失,是此部分扣案物本院認尚有留存之必要,爰不予 發還,故聲請人就此部分所為之聲請,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明 達
法 官 陳 紹 瑜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鼎 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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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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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轉帳傳票 │5本 │扣案物編號:M-2-1~M-2-5 │
│ │ │ │(本院106 年度保管字第1047號編號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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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票 │24本│扣案物編號:M-3-1~M-3-4 │
│ │ │ │(本院106 年度保管字第1047號編號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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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筆記本 │6本 │扣案物編號:M-1-1~M-1-6 │
│ │ │ │(本院106 年度保管字第1047號編號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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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折讓單 │3本 │扣案物編號:M-4 │
│ │ │ │(本院106 年度保管字第1047號編號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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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入帳單據 │2本 │扣案物編號:M-5-1~M-5-2 │
│ │ │ │(本院106 年度保管字第1047號編號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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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存摺 │2本 │扣案物編號:M-6-1~M-6-2 │
│ │ │ │(本院106 年度保管字第1047號編號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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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程合約書 │1本 │扣案物編號:M-7 │
│ │ │ │(本院106 年度保管字第1047號編號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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