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27號
SLDM,107,單禁沒,27,2018020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紹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偵
字第12675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1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支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紹修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12月13 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12675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 案之手指虎1 支,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手指虎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之刀械,依同條例第6 條規定,非經主 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應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12月13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 12675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手指虎1 支 ,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刀械,有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106 年11月7 日新北警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局 刀械鑑驗登記表在卷可稽,足認確屬違禁物。是聲請人所為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