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智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6 年10月1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謝智楷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收受判決正本 後,雖於上訴期間內即同年月30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 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6 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 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上訴人未於所定期間為補正,其上訴 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