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6年度,1194號
SLDM,106,審簡,1194,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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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1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良福
選任辯護人 蘇千祿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8309
號、第8310號、第9301號、第10835 號)暨移送併辦(106 年度
偵字第974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
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良福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良福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 用以詐騙被害人匯款至該帳戶,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 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某時,在址設新北市 ○○區○○路000 號之統一超商汐旺門市,將其所申辦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00000 號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港昆陽郵局( 下稱南港昆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提 款卡,以宅急便寄送之方式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洪代書」之人所指定之「林志明」,再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 該提款卡密碼。嗣「洪代書」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 表一所示之陳佳芬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 所示時間,各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張良福之上揭中國信 託、華南銀行、南港昆陽郵局之帳戶內。嗣經如附表一所示 之人報警處理,再經警循線查獲張良福,始悉上情。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良福於本院之自白。
陳佳芬杜睿瑜、邱宏峻、陳鴻毅、林欣潔分別在警詢中 之陳述。
㈢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單、華南銀行客戶當日交易明細 查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單、中國信託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華南銀 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帳戶往來明細、郵局客戶基本資料 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宅急便顧客收執聯、行動電話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三、核被告張良福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 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以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 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 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一交付中國信託 、華南銀行、南港昆陽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 成員使用之行為,同時造成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受有損害,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再檢察 官移送併辦部分,核與起訴事實具有同一案件之關係,本院 自應併予審酌。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帳戶予他人詐欺使用, 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 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併兼衡其 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被害人所受損失高低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末查:被告張良福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於犯後 坦承犯行,堪認仍具有悔意,並已與如附表一編號1 、3 、 4 、5 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另編號2 之杜睿瑜則表明民 事部分不請求被告賠償,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可佐),足見 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 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惟為兼顧被害 人之權利,故再依同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依 如附表二所示之支付方式,分別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支付如 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匯 款 時 間│詐 欺 方 式│ 匯款金額 │所匯入之│
│ │ │ │ │(新臺幣)│被告帳戶│
├──┼───┼───────┼──────────┼─────┼────┤
│ 1 │陳佳芬│106 年4 月16日│撥打電話向陳佳芬佯稱│ 29,988元│中國信託│
│ │ │晚間6 時24分 │為EZ網路購票平台會計│ │ │
│ │ │ │,因先前於網路購買電│ │ │
│ │ │ │影票時,內部人員作業│ │ │
│ │ │ │疏失設定有誤,致陳佳│ │ │
│ │ │ │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前│ │ │
│ │ │ │往銀行匯款 │ │ │
├──┼───┼───────┼──────────┼─────┼────┤
│ 2 │杜睿瑜│106 年4 月16日│撥打電話向杜睿瑜佯稱│ 29,989元│南港昆陽│
│ │ │晚間7 時47分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之付│ │郵局 │
│ │ ├───────┤款方式發生錯誤,致林├─────┤ │
│ │ │106 年4 月16日│玉玲陷於錯誤,分別依│ 29,985元│ │
│ │ │晚間8 時8 分 │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 │ │
│ │ ├───────┤作匯款 ├─────┤ │
│ │ │106 年4 月16日│ │ 13,985元│ │
│ │ │晚間8 時10分 │ │ │ │
├──┼───┼───────┼──────────┼─────┼────┤
│ 3 │邱宏峻│106 年4 月16日│撥打電話向邱宏峻佯稱│ 30,000元│華南銀行│
│ │ │晚間5 時29分 │為EZ網路購票平台會計│ │ │
│ │ │ │,因先前於網路購買電│ │ │
│ │ │ │影票時,內部人員作業│ │ │
│ │ │ │疏失設定有誤,致邱宏│ │ │
│ │ │ │峻陷於錯誤,依指示前│ │ │
│ │ │ │往銀行匯款 │ │ │
├──┼───┼───────┼──────────┼─────┼────┤
│ 4 │陳鴻毅│106 年4 月16日│撥打電話向陳鴻毅佯稱│ 29,985元│南港昆陽│
│ │ │晚間7 時24分 │為網路購物蘇菲亞賣家│ │郵局 │
│ │ │ │,因誤訂購12份商品須│ │ │
│ │ │ │取消交易,致陳鴻毅陷│ │ │
│ │ │ │於錯誤,依指示前往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匯款 │ │ │
├──┼───┼───────┼──────────┼─────┼────┤
│ 5 │林欣潔│106 年4 月16日│撥打電話向林欣潔佯稱│ 29,987元│華南銀行│




│ │ │晚間5 時12分 │為可樂旅遊網服務人員│ │ │
│ │ ├───────┤,因旅遊行程重復扣款├─────┤ │
│ │ │106 年4 月16日│需要退刷,致林欣潔陷│ 10,309元│ │
│ │ │晚間5 時32分 │於錯誤,依指示前往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匯款 │ │ │
└──┴───┴───────┴──────────┴─────┴────┘
附表二:
┌──┬────┬─────────┬─────┬─────┬──────┐
│編號│支付對象│支 付 日 期 │應支付金額│合 計│備 註│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 1 │陳佳芬 │自106 年11月15日起│ 2,000 元│ 10,000元│若有一期未給│
│ │ │,按月於每月15日 │ │ │付,視為全部│
├──┼────┼─────────┼─────┼─────┤到期,被告並│
│ 2 │邱宏峻 │自106 年11月15日起│ 2,000 元│ 10,000元│應另行各給付│
│ │ │,按月於每月15日 │ │ │5,000 元之違│
├──┼────┼─────────┼─────┼─────┤約金。 │
│ 3 │陳鴻毅 │自106 年11月15日起│ 2,000 元│ 10,000元│ │
│ │ │,按月於每月15日 │ │ │ │
├──┼────┼─────────┼─────┼─────┤ │
│ 4 │林欣潔 │自106 年11月15日起│ 2,000 元│ 15,000元│ │
│ │ │至107 年5 月15日止│ │ │ │
│ │ │,按月於每月15日 │ │ │ │
│ │ ├─────────┼─────┤ │ │
│ │ │於107年6月15日 │ 1,000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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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港昆陽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