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3117號
SLDM,106,審易,3117,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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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3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力予
      呂子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17144 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9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張力予呂子嘉互相告訴毀損案件 ,公訴人認被告2 人均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 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2 人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均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1 份及 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嘉宏提起公訴,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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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