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5年度,13號
SLDM,105,侵訴,13,2018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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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花坤田
選任辯護人 劉亞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2月
11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侵訴字第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 訴期間內即106 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 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 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 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邰婉玲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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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