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5號
KLDV,107,補,115,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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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陳滋潔
被   告 吳建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萬6,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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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