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6號
KLDV,107,補,106,201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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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林岩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項美龍施博元
李宏哲王建驊楊沛緹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7,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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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揚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