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7年度,277號
KLDV,107,基小,277,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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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小字第277號
原   告 陳蓎𨧨
上列原告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
者為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 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 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 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申請者為被告之特定,請求返還新 臺幣 4,320元,經本院代為調取系爭帳戶開戶資料查明申請 者是原凱國際有限公司後,於民國107年1月30日裁定記載被 告公司之統一編號,並命原告於 7日內補正本件被告之名稱 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暨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該 裁定已於107年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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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凱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