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7年度,201號
KLDV,107,基小,201,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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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201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鄧璞君
被   告 林蘭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與訴外人頂尖數位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頂尖 公司)簽訂教材買賣契約,並簽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 定書,約定原告向頂尖公司支付分期總價款新臺幣(下同) 59,640元後,由被告自民國105年10月26日起至107年 9月26 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按月給付原告2,485元,如有一 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應自應繳期日之次日起按週年利率20 %計收遲延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5計收違約金。嗣被告於10 6年7月26日繳納第10期款項後,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 34,790元及遲延利息 1,131元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購物分 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客戶對帳單為證,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信 屬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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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尖數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