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7年度,14號
KLDV,107,司簡調,14,201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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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簡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葉佳斌
相 對 人 大和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中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糾紛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事務所所在地係在連江縣南竿鄉,依民事訴 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玆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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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和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