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60號
KLDV,107,司促,760,201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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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6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申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
  月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下同)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
    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
    債權業務移轉於債權人。
  (二)債務人於96年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
    發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
    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6年09月底尚積欠債權人124,796元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新臺幣(下同)124,584元及已到期之利息212
    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24,584元
    整自106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0.5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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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