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28號
KLDV,107,司促,728,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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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佳秋
債 務 人 吳純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佳秋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吳純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
     據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
     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
     各學期共申借1筆貸款金額為27,465元,並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1年之日起
     ,按每1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
     分12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
     存款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林佳秋借得前開款項後,自民國106年8月1日
     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7,465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
     第7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
     純菁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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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