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張宜驊
債 務 人 張家宸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捌佰貳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爰債務人之一即
債務人張宜驊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張家
宸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下同)
800,00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債務人
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191,373元
,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務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
後滿1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1年之次日,
若債務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
滿1年之次日起,按每1學期借款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
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至於債務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
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
百分之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
理之,變更時亦同,目前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15。
(三)債務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
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①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
,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倘經
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
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
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
借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
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6個月
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②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
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
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③查債務人自106年9月26日預定收息日
(即債務人應於106年9月26日前繳納106年8月26日至106
年9月25日之本息,倘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則自繳款日
即106年8月26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183,829元暨其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7年1月23日視為全部到期
並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
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變更為百分
之2.15,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如請
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④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至於
債務人張家宸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
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宜驊、張│自民國106年8│至民國107年1│年息1.15% │
│ │183829│家宸 │月26日起 │月2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月2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宜驊、張│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3829│家宸 │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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