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92號
KLDV,107,司促,1092,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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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陳昌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貳佰陸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萬參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三‧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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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