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玉敏
馮阿南
基隆市光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顏麗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徐建臺
叢虎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徐建臺、叢虎偉間,因本院一○六
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