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6年度,587號
KLDV,106,基簡,587,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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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玉容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柯江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7 年1 月18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7 年1 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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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