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7年度軍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C女 (代號0000-000000號,真實身分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C女之父 (代號0000-000000A號,真實身分詳卷)
C女之母 (代號0000-000000B號,真實身分詳卷)
被 告 劉嘉和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錦東
黃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6 年度軍侵訴字
第3 號妨害性自主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 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刑事訴訟 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甲○○被訴對原 告C 女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及同法第221 條 之強制性交罪嫌部分,均經本院以106 年度軍侵訴字第3 號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 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爰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佳靜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