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54號
KLDM,107,訴,54,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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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俊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余俊德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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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