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72號
KLDM,107,易,72,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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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睿煬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1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睿煬因不滿告訴人毛綱照於民國 106 年11月3日凌晨1時30分前某時,在基隆市○○區○○路00○ 0號前處,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併排 ,致其車輛無法駛出,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棒球鋁棒擊破 告訴人所有上開自用小客車,致上開自用小客車之左前後車 窗、左後照鏡及後方擋風玻璃破損,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 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告訴之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 份在 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 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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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