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謝詩盈
被 告 尤弈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
175 號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 民事訴訟,準用之,同法第505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