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號
CYDV,107,除,1,2018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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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達弘  嘉義市○○街000號8樓3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7年2月1 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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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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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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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振發商行負│彰化商業銀│106年6月20日 │573,863元 │MN5974227 │受款人:黃│
│ │責人陳青霞│行北嘉義分│ │ │ │達弘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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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