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49號
CYDV,107,聲,49,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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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陳芳生
代 理 人 楊惠雯律師
代 理 人 李昶欣律師
相 對 人 王金平
      王海成
      王勝言
      王勝仁
      王泰鎮
      王泰森
      王泰裕
      王泰惠
      王明池
      王穗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一0五年度重訴字第八二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七日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比對鈞院105年重訴字第82號分 割共有物事件105年11月7日之庭訊筆錄,比對相對人王泰鎮 等5人陳述之內容,希請准予交付該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 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 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 應繳納費用新台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5度重訴字第8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之當事人。而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用途係為比 對錄音、筆錄及相對人王泰鎮等5人陳述之內容,應可認聲 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符合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要件,因此,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又查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 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諭知上 揭規定意旨於主文第2項,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四、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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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