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7年度,15號
CYDV,107,繼,15,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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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林于婷
      林于琪
兼 上二人
送達代收人 林振富
上列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振富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林于婷林于琪部分)應予駁回。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白綉卿之長男、孫女,白 綉卿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 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第 1138條所明定。又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 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 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 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 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 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 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 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經 查:
(一)被繼承人白綉卿(女,29年10月23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區○○里00鄰○○路 000巷0號)於106年12月26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聲請人林振富為被繼承人白綉卿之長男,為法定繼 承人乙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 人林振富聲請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
(二)因尚有其他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故聲請人林于婷林于琪 並無繼承權,其等聲明拋棄繼承,並無理由:
白綉卿之第一順位最近親等之繼承人,除聲請人林振富白綉卿之次男林家田、次女林亞𥚃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 外,尚有被繼承人之長女林秋芬未拋棄繼承等節,此有聲 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存卷可參,另經本院依 職權向家事紀錄科查詢,亦無林秋芬之拋棄繼承之事件繫



屬,有查詢表附卷可按。
⒉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餘次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聲請 人林于婷林于琪(孫女部分),因尚有第一順位最近親 等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自無繼承權一節,洵足認定,是 其等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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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