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立娟即蔡麗娟
代 理 人 吳讚鵬律師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立娟即蔡麗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鈞 院以106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 號裁定准予免責,該裁定業已 確定,爰依法向鈞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6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 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 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 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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