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2號
CYDV,107,建,2,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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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聯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嘉良
被   告 東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昀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 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 月3 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費答詢表查詢各一份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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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夏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