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87年度,1568號
TPHV,87,上,1568,20000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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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五六八號
   上 訴 人  戊○○
   兼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涂雪
   被 上訴 人  巳○○
   訴訟代理人  呂松淋
   訴訟代理人  魏梓賢
   被 上訴 人  未○○○
   被 上訴 人  戌○○
          申○○
          酉○○
          天○○
          亥○○
   訴訟代理人  呂松淋
          午○○
          呂江却
          壬○○
          辛○○
          癸○○
          庚○○
          丑○○
          寅○○
          子○○
          丙○○
          卯○○
          丁○○
          乙○○○
          辰○○
          甲○○
   訴訟代理人  呂松淋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五 號排除侵害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斷,茲查明該事件業已終結,有 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份可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王 聖 惠
       法 官 周 美 月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許 麗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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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