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0號
原 告 王昭鴻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智傑
被 告 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武錦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洪懷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48,000 元
【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為準,計算式:403×
1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855元。而原告僅繳納1,000元
,尚須補繳63,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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