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49號
CYDV,106,訴,849,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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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849號
原   告 魏○○  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 黃○○  年籍詳卷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   告 劉榮輝 
      王智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懷舒律師
      田欣永律師
      張顥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民國(下同)00年00月00日被告丙○○、甲○○以「少年被 訕笑拿球K人父母要賠近9萬」為題之動新聞報導(網址: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00000000/ 000000/,下稱系爭報導),被告甲○○於報導前雖曾採訪 原告,原告黃○○亦針對法院並未認定其子即原告魏○○ 有訕笑行為、已盡力與對造和解及事發時並非進行躲避球 競賽等事件經過為說明,詎被告丙○○、甲○○卻刻意忽 略原告之說法、僅以對造方之說詞並以「被訕笑」及搭配 躲避球競賽之背景畫面為報導,甚將判決內容移花接木, 使閱聽者生判決認定原告魏○○先有挑釁行為之誤解,顯 然造成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受到嚴重貶損,被告未盡合理 查證義務而為不實報導,致原告之名譽受有損害,依民法 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及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99號判決要旨,自應負損害 賠償之責,並參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10 號、103年度訴字第706號民事判決請求回復名譽。又被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被告 蘋果日報公司)為被告丙○○、甲○○之僱用人,被告丙



○○、甲○○於執行採訪撰寫系爭報導之職務時,不法侵 害原告之名譽權,已如前述,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8條第1 項規定,訴請被告蘋果日報公司與被告丙○○、甲○○連 帶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1.被告所撰寫之系爭報導以「判決書指出」為題引用蔣童之 筆錄,使閱聽者誤認民事判決曾認定原告魏○○因訕笑始 遭蔣童以球擊傷;被告稱原告魏○○自承確有笑過蔣童, 然原告魏○○僅稱「我就笑了一下」,且雙方均未提及「 訕笑」字眼,被告逕以主觀想像認定原告魏○○有訕笑行 為,顯已違背事實:
⑴原告○○其向蔣童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確定判決中(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00年度00字第0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 判決),法官雖引用蔣童警詢筆錄之說法,然僅係以蔣童 之陳述作為有傷害故意之自認,並未認定原告魏○○先有 挑釁之行為,其次,系爭判決已釐清兩造當下並非進行躲 避球競賽,被告丙○○、甲○○仍刻意將對造方故意以球 擊傷原告魏○○乙事,包裝成原告魏○○係於進行躲避球 競賽時遭誤傷,藉此使閱聽者形成類如「玩球還告人」等 不齒原告之心證,被告丙○○、甲○○既引用系爭判決作 為報導之內容,卻未盡詳閱新聞資料來源之責,逕以其錯 誤之認知為報導,明顯違背新聞媒體工作者之合理查證之 義務。
⑵原告魏○○於警詢筆錄僅稱「當時我們要打籃球時,在分 隊時,曾○○好像想跟蔣童同一隊,我就笑了一下。」, 諸如當下○○其有挑釁行為、稱曾○○與蔣童為男女朋友 、經蔣童制止仍不停止等情,均係由蔣童之口所陳述,原 告魏○○從未承認、系爭判決亦未認定過上開情節;況查 ,原告魏○○僅稱「我就笑了一下」,而「笑」此一文字 之字義,有多種解釋空間,詎被告竟以最不利原告魏○○ 之「訕笑」為該文字之解讀,顯見被告為煽動閱聽者之情 緒,刻意以揉合被告之主觀意識於其中、而非單純陳述客 觀之事實之手法為系爭報導。
⑶另查,原告魏○○亦於接受被告之採訪時稱事發當天蔣童 曾笑自己矮投不進籃球(參即時新聞報導影片39秒42秒), 足見依原告魏○○之供述,蔣童當日亦有為挑釁、訕笑之 行為,然被告卻僅放大「魏○○嘲笑蔣童」之情節(參即 時新聞報導影片23秒至32秒)、並於文字報導中僅引用對 原告魏○○不利之證詞,藉以合理化蔣童以球K人之行為 ,難謂無偏頗報導之嫌;再者,原告魏○○上開稱與蔣童



互相嘲笑投不進籃球之陳述,與本件蔣童為何以球傷人之 辯解毫不相關,被告擷取此採訪片段為報導,明顯刻意立 原告魏○○於不利之地。
2.被告雖稱其採訪呈現當事人雙方之看法,已為平衡報導等 情,然其於報導中既引用判決書稱「蔣童與魏○○於00月 00日下午在000一家寺廟對面的籃球場玩鬥牛賽」之認定 ,顯見其明確知悉判決已認定事發當下,蔣童與原告魏○ ○係進行籃球比賽、而非躲避球競賽,僅蔣童傷人之工具 為躲避球,被告仍以「男童躲避球K人」為動新聞之標題 ,使人先生本件為躲避球競賽所引發之事故之印象,並於 報導之初引用蔣母接受訪問時稱:「(以後玩之前)是不是 要先寫切結書?」之畫面(參即時新聞報導影片2秒),藉 以強化蔣童係於躲避球競賽過程中誤傷原告魏○○之情節 ,嗣以「小朋友嬉鬧玩樂家常便飯,但力道一個沒拿捏好 ,恐怕讓雙方家長對簿公堂」之旁白,搭配一群孩童為躲 避球競賽之背景畫面(參即時新聞報導影片6秒至12秒), 再次加深閱聽者本件肇因係躲避球競賽致誤傷原告魏○○ 之想像、並淡化蔣童故意以球傷人之惡性,使閱聽人於閱 覽之初即形成本件風波為孩童為躲避球競賽、不小心誤傷 人所引發。
3.再者,被告固稱有於動新聞及文字報導中說明事發當下蔣 童與原告魏○○係進行籃球比賽,然承前之說明,被告之 報導多處偏重「躲避球」,僅以極小篇幅帶過事發當下係 為籃球比賽之事實,則被告難謂有盡「平衡」報導之責; 況且,觀諸新聞下方之留言多有「打球都有衝撞,這點小 傷就要提告」、「要請政府禁止躲避球活動,並將躲避球 列管制物品」等評論,亦不難見眾多閱覽者均生本件為單 純孩童玩躲避球致傷之誤會。
4.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自承系爭報導於呈現予閱聽者時,確 實造成閱聽者產生誤會之結果(參106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 筆錄頁3第5至7行)、致減損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僅就系 爭報導與原告名譽受損二事間因果關係之存否有爭執;惟 查,系爭報導下方之閱聽者留言無非「嘴賤還能賺錢」、 「惡人先告狀」、「挑釁怎麼沒寫在裡面」、「反告個公 然侮辱來玩玩」、「孩子如此嘴賤與不懂尊重他人」、「 這樣揍下去就對了」、「打球都有衝撞,這點小傷就要提 告」及「要請政府禁止躲避球活動,並將躲避球列管制物 品」等等,顯然多數閱覽者均追隨系爭報導呈現「魏○○ 因挑釁蔣童而遭球擊傷」、「兩造於事發時係為躲避球競 賽」之脈絡而為評論,被告稱非因系爭報導造成閱聽者誤



會、係民眾自己造成誤解之抗辯,無足可採。
5.被告雖稱系爭報導之內容均以「魏童」、「魏童母親」代 稱原告魏○○黃○○,閱聽者並無法據此特定系爭報導 內容係指涉原告等情;惟查,被告於系爭報導中直接呈現 原告魏○○受訪時之全身畫面,僅於眼部以馬賽克遮掩; 再者,原告之所以知悉系爭報導之存在,係透過原告魏○ ○其之同學告知,有原告魏○○與其同學之LINE訊息內容 為證,則系爭報導雖未指名道姓,然依其播出之採訪影像 中原告魏○○之外觀及身形,已足以使閱聽者可特定所指 涉之對象為何人,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5 號民事判決意旨,被告等之辯稱洵無足採。
6.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號解釋、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17號民事判決,原告等本得請求 被告以登報道歉,作為回復原告名譽之方法,被告稱蘋果 日報的消費群與網站上之閱聽群眾不一致之辯解,與本件 無關,故原告等請求被告等登報道歉,尚未逾越回復原狀 之範圍。
(三)並聲明:
1.被告蘋果日報公司、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壹元及自起訴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2.被告蘋果日報公司、丙○○、甲○○應在蘋果日報之頭版 ,刊載長27公分、寬21公分,如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壹 日,並在蘋果日報網站(網址:http://www.appledaily. com.tw/)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壹日。 3.被告蘋果日報公司應移除如附表二所示之網路新聞,及如 附表三所示之網路動新聞。
4.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之報導內容均係引述系爭判決,而系爭判決確係以魏 童訕笑蔣童作為判決之基礎事實,並經採訪原告與蔣家人 後,並陳兩方說法所作成,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1.被告丙○○所撰寫之系爭報導係沿用系爭判決內文,由系 爭判決內容可知,合議庭審酌兩童於警詢中均稱事發當日 ,魏童先以曾童為由取笑蔣童,蔣童惱怒而以躲避球丟向 魏童,並比對兩童對於事件經過之證詞,認定所述相符, 可以採信,故以魏童取笑蔣童為基礎事實,推論蔣童因此 惱怒而故意以躲避球丟向魏童,判決蔣童及其父母應對魏 童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確定。被告直接引用確定判決所認定 之基礎事實作為報導內容,未曾扭曲或變更判決旨意,本



於善意發表新聞,自不能認為報導內容當然悖離客觀真實 ,或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名譽之情。
2.被告甲○○於接獲被告丙○○之新聞稿後,即實地前往採 訪蔣家與魏家,以資求證,並將採訪雙方之內容做成平衡 報導,且被告甲○○於報導影片內確已收錄原告黃○○所 陳「那時候就是她騙我說,我小孩挑釁,趁他不注意的時 候,攻擊他,她又在網路上散佈不實的言論,所以現在還 有另外一件誹謗的案件」(參即時新聞報導影片1分05秒 至1分16秒);並於報導內容載明「不過,蔣童母親今日 表示,小朋友之間打個躲避球竟要賠8萬9千元,這樣以後 小朋友誰還敢打躲避球。但魏童母親今日則強調,小朋友 之間不是打躲避球,是打籃球,她之所告上法院為的是家 屬的處理態度,她尊重法官最後的判決。」,足明被告甲 ○○實無原告所稱不採納其陳述而僅採取單方之片面說法 、報導不實之舉。
3.按媒體工作者就有關涉及公共利益事務之報導,所負之合 理查證義務係依據所報導事實之特性,自行為人所為查證 之內容以觀,客觀上是否得推認其在報導當時,有相當理 由信其所述為真,非謂行為人必須窮盡一切調查方法,證 明其所述確與客觀真實相符後,始得報導。於報導內容係 關乎二人間對話之情形,衡情對話當事人就其究以何用語 相談,勢將各執一詞,則新聞媒體僅能擇取某一當事人之 陳述角度為其報導主軸,並將對話當事人他方之意見併陳 而為平衡報導,以形塑主客觀交互辯證之真實,故而媒體 是否已為合理查證,當以依其查證所得之資料,得否合理 建構出該報導之對話當事人談話過程及內容,以為判斷標 準,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492號判決可參。 從而,被告將判決書內容還原並呈現給閱聽大眾知悉,並 無僅聽取原告一方之詞而為報導之義務,否則不啻任何受 訪者均可干涉媒體之新聞自由。
(二)原告魏○○於被告甲○○採訪時自承「就他那時候就笑我 說那麼矮都投不進,後來他投不進我也笑他」(參即時新 聞報導影片39秒至42秒),顯見原告魏○○確有訕笑過蔣 童,被告並無使閱聽者誤認之不實報導:
1.魏童前於警詢中自承及兩造於系爭判決審理時,將「蔣0 1於00年00月00日下午00時00分,在00縣○○市○○里 ○○○000○0號『00000』前籃球場,與魏01一同玩球時 ,因不滿魏01之言詞,持躲避球擲向魏01腿部…」列為 不爭執事項,顯見魏童所稱之「笑」,並非僅指臉部笑 的動作,而是有搭配言詞之嘲笑。




2.原告雖稱被告不應以最不利之「訕笑」為該文字之解讀云 云。惟查,兩童於事發當時正值性別意識萌芽但未成熟時 期,對於同性與異性之往來,尚處尷尬階段。魏童既自承 因異性之曾童想跟蔣童同隊玩球,自己因此而「笑」蔣童 ,並佐以兩造於系爭確定判決中不爭執魏童「笑」蔣童時 ,係使用「言詞」為之等情,實難認此處之「笑」,僅為 「微笑」、「冷笑」等臉部動作,而應認為是以言詞所為 之「嘲笑」、「嗤笑」、「訕笑」、「譏笑」、「恥笑」 等範疇。而前揭用語中,被告選擇相對中性之「訕笑」一 詞作為魏童行為之解讀,自無不當之處,更未逸脫上開確 定判決之意旨。
3.再者,被告為新聞從業人員,根據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為基礎,佐以一般社會常情及採訪經驗來解讀魏童事發當 時之言行表現,並判斷如何用字遣詞,縱使原告主觀感受 不佳,或認為未能精準析繹魏童所為,但每個人對於「訕 笑」、「恥笑」、「嘲笑」等字詞的強烈程度判斷不一, 要不得僅依原告自身之主觀認知而強行限制被告撰文用語 ,否則不啻宣示新聞從業人員根本沒有自行選用文字描述 新聞事件之自由,凡被報導者均得訴請法院干涉記者之用 字遣詞,對於新聞自由的戕害,莫此為甚。
4.況且,魏童確實有以言詞笑蔣童,此乃不爭之客觀事實, 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不會因報導寫「笑一下」或「訕笑」 而有不同,尚不得僅憑原告主觀感受,逕認上開用語已產 生貶抑原告社會評價之結果,而強令被告負侵權行為責任 。
(三)被告於系爭報導及動新聞中明確指出事件發生於籃球場, 兩童則是在玩籃球鬥牛,而標題「男童00000」亦與實情 相符:
1.被告於動新聞中明白指出「去年00月00日下午,在一間廟 埕玩籃球鬥牛賽時,小朋友就喜歡虧來虧去,魏童笑蔣童 『你是曾的男朋友』,蔣童回嗆『如果你再挑釁我,我就 要拿球丟你』,沒想到魏童仍繼續講,蔣童就把手中躲避 球,丟向他大腿」(動新聞第16秒至第34秒);又在系爭 報導內文指明「蔣童(12歲)去年00月00日下午,在某廟 宇籃球場玩鬥牛,魏童(12歲)訕笑蔣是曾童的男朋友, 蔣怒嗆:『如果你再挑釁我,我就要拿球丟你。』魏不理 會照說,蔣持躲避球朝魏的大腿處丟擲。」。被告既已於 報導及動新聞中明確指出事件係發生於籃球場,兩童則是 在玩籃球鬥牛,自不得謂被告有誤導閱聽者形成原告魏○ ○玩躲避球遭誤傷之惡意。




2.原告雖稱被告以「男童躲避球K人」為標題,會使人誤認 本件為躲避球競賽所引發之事故云云。惟查,蔣童確係以 躲避球丟擲魏童,原告亦自承當日兩童所持者確是躲避球 、魏童確實是遭躲避球打傷,故被告以「男童躲避球K人 」為標題,亦與實情相符。縱令部分網友未能細讀報導 內文,因而誤解兩童是在玩躲避球之情形下擦槍走火,惟 究非被告之過,原告主張被告企圖誤導閱聽者認為原告玩 躲避球受傷還告人,並預設立場,意圖以不實報導詆毀原 告名譽云云,實無足採取。
3.況查,關於新聞媒體報導內容之解讀及評價,應綜合整體 篇幅予以觀察,而不應擷取片段予以判斷,以免失真。故 報導內容是否與事實不符,有無貶損侵害原告名譽,應通 觀報導全文,不得僅擷取片段逕為論斷。原告主張動新聞 編輯蔣童母親受訪陳述及兒童玩躲避球畫面,企圖誤導閱 聽者以為本件是肇因於玩躲避球受傷還告人云云,惟所稱 玩躲避球之畫面,僅於全長1分34秒之動新聞中出現4秒( 動新聞第6秒至第10秒),旋即接上打籃球之畫面共6秒( 動新聞第10秒至第16秒),而佐以小朋友嬉鬧過頭,導致 雙方家長對簿公堂等旁白,通篇旨趣在說明該事件是發生 於孩童一起玩球時,因小朋友虧來虧去、嬉鬧過頭而擦槍 走火,導致糾紛發生等情,並無刻意引導閱聽者誤信為打 躲避球受傷之嫌,且被告本於採訪應客觀中立之初衷,一 併將雙方受訪畫面剪輯為動新聞片段,讓閱聽者能得知正 反意見以平衡報導,實非以惡意攻擊原告為目的。報導所 指原告與蔣童間之關係及事件經過既非被告自行捏造,自 不能僅以原告主觀上不願聽到蔣童方面之說詞,或認為報 導方式對其名譽可能產生較負面影響,即認有貶損原告之 名譽,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非可採。
(四)被告之報導內容並未降低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原告不能 僅因不滿網友評論,即歸咎為被告之過:
1.被告所撰寫之報導內容均以「魏童」、「魏童母親」代稱 原告魏○○黃○○,閱聽者並無法據此特定該報導內容 係指涉原告魏○○黃○○,是縱有不實報導(假設語氣 ,被告否認),亦不足以減損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 2.再者,讀者回覆「看來這媽媽分不清他兒子是打球還是打 人賠錢」,是針對蔣童媽媽分不清楚賠錢原因是因為蔣童 故意用球打人而與打球間碰撞無涉之評論,顯無原告等無 關。而「惡人先告狀」等語,更未言明所指摘之一方,原 告毋須對號入座。至於「挑釁怎麼沒寫在裡面」、「反告 個公然侮辱來玩玩」、「孩子如此嘴賤與不懂尊重他人」



、「這樣揍下去就對了」則係針對魏童取笑蔣童一事所為 之評價,鑑於魏童曾以言詞譏笑蔣童,為該確定判決所認 定之事實,被告於報導中既為真實陳述,自不應為此負擔 侵害名譽權之賠償責任。又網友「嘴賤還能賺錢」之評論 ,忽視報導業已陳明賠償係因魏童傷勢及眼鏡毀損;「打 球都有衝撞,這點小傷就要提告」及「要請政府禁止躲避 球活動,並將躲避球列管制物品」等評論,則忽視被告報 導兩童係在籃球鬥牛賽時,蔣童因遭魏童取笑而持球丟擲 魏童等事實。報導所載內容既為真實,縱令部分網友未能 細讀報導內文,因而誤解兩童是在玩躲避球之情形下擦撞 受傷,究非被告之過。原告僅因不滿網友評論,即將一切 歸咎為被告之過,對被告而言實為無妄之災。是原告所陳 ,均不足證原告確有因被告之報導內容減損社會上之評價 之事實。
3.原告雖稱魏童受訪時僅於眼部以馬賽克遮掩,遭同學發現 是本人,並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為佐,主張若周遭 親友能透過照片辨識相關特徵,得知被報導者之身分,即 屬侵害名譽權云云。惟查,前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所 指摘之報導,是關於女性助理教授上牛郎店尋歡等私密感 情糾紛,與本件魏童遭球砸傷之情節,隱密程度顯然有別 ,且大學助理教授及11歲魏童之人際網絡更無法類比,故 關於報導是否侵害名譽權之判斷,自不能等同視之。又原 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未顯示時間,依對話內容可判斷距 事件發生已逾一年,無法排除對話內容為原告因臨訟舉證 需要而自編自導,尚非可信。況且,縱使該LINE對話紀錄 為真,原告尚應先證明魏童之同學是透過系爭報導才知悉 此事,以及魏童遭躲避球打傷乙節有損原告之社會評價等 事實,始足為憑。
4.實則,魏童遭躲避球打傷乙事,因魏童傷勢在身,且經其 母即原告黃○○藉此事件對蔣童一家、被告、乃至留言網 友提起民、刑事追訴,導致事件沸沸揚揚,絕非秘密,周 遭友人極有可能於接觸報導前即知悉此事件,方能在看到 報導後察覺當事人身份,惟報導內容究未達到足使不特定 之大眾均能辨識魏童身份之程度。又縱使魏童之同學透過 報導能辨識受訪者為魏童,然原告既未證明渠等之社會評 價因系爭報導而降低,自不能僅以同學知悉受訪者為魏童 ,逕認系爭報導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虞。
(五)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於蘋果日報頭版,並非回覆名 譽之之適當、必要方式:
1.原告係以被告在網站上所刊載之報導內容侵害名譽為由,



提起本件訴訟,惟蘋果日報之讀者群與網站上之閱聽群眾 並非一致,習於網站上瀏覽新聞者,多半不會另行購買紙 本,是原告就網站上所刊載之報導內容,要求被告須在蘋 果日報頭版刊載道歉啟事,不足以使在網站上瀏覽該報導 者知悉,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意旨, 自非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
2.原告雖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號解釋及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17號判決為據,主張原告等 請求被告等登報道歉,尚未逾越回復原狀之範圍云云。惟 查,前開解釋及判決僅指出登報為回復名譽之方式之一, 並未表明登報道歉即為回復名譽之必要手段,且依前揭判 決意旨,應依個案事實判斷有無登報之必要。況查,系爭 報導刊載於00年00月00日,距今已一年半載,迄今再無任 何其他新聞報導援用系爭報導之內容,而在新聞台林立、 每日新訊爆量之我國,新聞覆蓋率極高,故當初閱覽系爭 報導者,早已對系爭報導內容記憶模糊、淡忘或根本不復 記憶,若命被告刊登道歉啟事於報紙頭版,反將重燃讀者 興趣,促使讀者再次試圖搜尋閱覽系爭報導,致另起波瀾 ,甚至引發讀者揣測被告道歉原因,進而發表更多原告難 以忍受之揶揄或批評,恐與原告之期待相違。是故,強令 被告在蘋果日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顯然非回復名譽之適 當或必要方法。
(六)綜上所陳,原告未能證明被告有侵害名譽權之事實,且被 告實地訪問雙方意見,善盡合理查證義務後,基於平衡報 導之出發點,引述判決內文並詳實報導蔣魏兩家之說法, 顯無偏袒、片面報導不實之情事,此節業經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度偵字第305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在案 ,是原告之主張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爭點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
1.原告與訴外人蔣童及其法定代理人間損害賠償訴訟,業經 本院民事庭00年度00字第0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台 南分院00年度00字第000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 2.系爭報導所載「判決書指出,蔣童00月00下午,在000一 家寺廟對面的籃球場玩鬥牛賽時,魏童訕笑蔣童是一同邀 約前來曾姓女童的男朋友,蔣聽了很不高興,嗆魏‧『如



果你再挑釁我,我就要拿球丟你」,魏不理會裡喃喃自語 ,蔣不滿,手持躲避球朝魏的大腿屁股丟過去』」,此段 內容是被告丙○○、甲○○所撰寫,並張貼於蘋果日報網 路新聞。
(二)爭執事項:
1.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 是否有理由?
2.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是否有理由?
四、法院之判斷
(一)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其成立要件,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自明。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或其行為與 損害之間無相當因果關係者,均無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之可言。而所謂過失,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 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對於侵權行為之事實 ,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而言。又所謂相當因 果關係,係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 常即足生此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而如無此行為,必不 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損害,自無因果關係 之情形,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78號裁判意旨可資參考 。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 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 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 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參照)。(二)原告主張被告之報導刻意忽略原告之說法、僅以對造方之 說詞並以「被訕笑」及搭配躲避球競賽之背景畫面為報導 ,甚將判決內容移花接木,使閱聽者生判決認定原告魏○ ○先有挑釁行為之誤解,顯然造成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受 到嚴重貶損等情,被告則辯稱報導內容均係引述系爭判決 ,而系爭判決確係以魏童訕笑蔣童作為判決之基礎事實, 並經採訪原告與蔣家人後,並陳兩方說法所作成,實無侵 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詞,經查:
1.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00年度00字第00號民事判決書第6 至7頁記載:「就系爭事件發生過程,被上訴人蔣01於嘉 義地院00年度00字第00事件警詢時稱:00年00月00日下午 00時00分左右,在00市○○里○○○000○0號(00000) 前籃球場我有拿躲避球丟魏01,因為當時魏01挑釁我, 他說我是另外一個人的男朋友,所以我就拿躲避球丟他,



我只記得魏01突然跟我說『你是曾00的男朋友』,我 跟魏01說『如果你再挑釁我,我就要拿球丟你』。但魏 01還是繼續說我是曾00的男朋友,所以我就拿躲避球 要丟他,在丟他時他剛好在撿球,原本是要丟魏01的大 腿,結果不小心丟到他的正面,當時魏01沒有倒地,而 且也沒跟我說哪裡會痛,我也一直跟魏01道歉等語(見 00分局嘉0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00年00月00日調查 筆錄);且被上訴人蔣01於00地院少年法庭調查時,亦 坦承於上述時、地持躲避球丟向上訴人魏01(00地院104 年00字第00號卷第00頁)。核與上訴人魏01於該事件警 詢時稱:當時我們要打籃球時,在分隊時,曾00好像想 跟蔣01同一隊,我就笑了一下,蔣01就對我說:「要打 屁股還是哪裡」。然後我撿球起來時,蔣01就用躲避球 丟向我,打到我的頭,當時我有聽到曾00叫我,但是來 不及,我就被打到頭部。蔣01拿球丟我時,距離我大約 3.6公尺」等語(00分局嘉0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 00年00月00日調查筆錄)相符。又上訴人因此受有致頭部 外傷、腦震盪、臉部挫傷等傷害,亦有診斷證明書影本可 證(見原審卷第27頁)。足證被上訴人蔣01故意以躲避 球丟向上訴人,致其受有上開傷害無訛。被上訴人於原審 辯稱蔣01與上訴人是進行躲避球競賽,蔣01得上訴人事 前允諾,得阻卻違法云云,不足採信。」,有該案民事判 決書可稽(本院卷第76至77頁)。
2.由上開判決書內容記載可知原告魏○○確實有因曾○○想 跟蔣童同一隊,而笑了一下等情,而對照蔣童之陳述亦認 遭原告挑釁,方持躲避球丟原告魏○○等詞,足證蔣童因 原告魏○○之「笑了一下」,確有負面不悅之感受,故被 告使用「訕笑」一詞,應屬事實之描述,並無損害原告魏 ○○名譽之行為。
3.至於原告主張被告之報導故意曲解成原告魏○○與蔣童在 進行躲避球比賽等情,被告之報導已記載:「在000一家寺 廟對面的籃球場玩鬥牛賽時」、「法官認為蔣童故意拿躲 避球丟魏,才導致魏童受傷」、「不過,蔣童母親今日表 示,小朋友打個躲避球竟要賠償8萬9千元,這樣以後小朋 友誰還敢打躲避球。但魏童母親今日則強調,小朋友之間 不是打躲避球,是打籃球,她之所告上法院為的是家屬的 處理態度,她尊重法官最後之判決。」,有該報導可憑( 本院卷第64至65頁),報導中雖有引述蔣童母親之說法, 惟已說明原告魏○○與蔣童當時在打籃球,且已說明法院 認定蔣童係故意拿躲避球丟原告魏○○,並引述原告魏○



○之母即原告黃○○主張係打籃球之說法,顯見已報導事 實,難謂有誤導之行為。
4.原告又主張被告之動新聞出現躲避球競賽畫面,恐讓人誤 會係因躲避球競賽致誤傷而對簿公堂,被告未盡平衡報導 等情,惟查蔣童確係以躲避球丟擲原告魏○○,被告搭配 躲避球競賽畫面尚屬合理,如前說明,被告已載明將原告 黃○○主張係打籃球之說法及法院認定蔣童故意拿躲避球 丟原告魏○○之事實,足證已為平衡報導,尚難稱損害原 告之名譽。
(三)原告又主張由新聞下方閱聽者之之留言:「嘴賤還能賺錢 」、「惡人先告狀」、「挑釁怎麼沒寫在裡面」、「反告 個公然侮辱來玩玩」、「孩子如此嘴賤與不懂尊重他人」 、「這樣揍下去就對了」、「打球都有衝撞,這點小傷就 要提告」及「要請政府禁止躲避球活動,並將躲避球列管 制物品」等等,顯見確有誤導閱聽大眾之事實,惟查網路 留言本屬有誇大或偏激之本質,而被告之報導既尚未逾越 事實,至於閱聽者之留言並未細閱報導內容或僅擷取蔣童 及其母之陳述,究非被告所能干涉,無從認被告有損害原 告名譽之行為,故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移除新聞及登報 道歉,均屬無據。
(四)原告末主張被告之動新聞報導已足以讓人辨識畫面中之人 為原告魏○○,並聲請傳訊原告魏○○之同學到庭作證, 惟如前所述被告之報導尚未損害原告之名譽權,縱其畫面 中之人足以讓人辨識為原告魏○○,亦未構成侵權行為, 故原告聲請傳訊原告魏○○之同學到庭作證,應無必要, 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已為平衡報導,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尚 未構成侵權行為,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移除 新聞及刊登道歉啟事,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自應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核 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指駁,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附表一
道歉啟事:本報/本人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即遽於民國00年00月00日之蘋果日報網路新聞以「少年被訕笑0000父母要賠近9萬」為題之報導,內載「判決書指出,蔣童00月00日下午,在000一家寺廟對面的籃球場玩鬥牛賽時,魏童訕笑蔣童是一同邀約前來曾姓女童的男朋友,蔣聽了很不高興,嗆魏『如果你再挑釁我,我就要拿球丟你』,魏不理會口裡喃喃自語,蔣不滿,手持躲避球朝魏的大腿屁股丟過去。」等不實事項,以致妨害乙○○及其子魏童之名譽,確屬不當之行為,謹向乙○○及魏童致歉。 致歉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臺灣分公司、丙○○、甲○○

附表二
張貼、傳輸在蘋果日報網站、標題為「少年被訕笑拿球K人 父母要賠近9萬」之網路新聞(網址: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00000000/000000/)。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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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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