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66號
原 告 陳俊武即泳泰五金行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被代位人 黃永煌
被 告 黃朝發
黃錦榮
黃錦焜
黃錦輝
羅正雄
羅純
黃榮杉
陳金鐘
羅茂賢
黃瑞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添恩
被 告 盧陳紅花
陳坤永
陳坤村
陳坤龍
蔡偉達
蔡貞祺
蔡昭淑
詹家松
詹家樹
蔡燕鈴
詹銀英
詹秀美
劉華成
黃呂麗紅
黃長進
張黃育鈴
黃俊庸
黃玉娟
黃淇蓁
黃文松
黃炳文
周黃幸子
侯黃菊子
黃美貴
林世文
陳木田
黃顯爵
郭瑞美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秀禎
複 代理 人 丁維儀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土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黃朝發、黃錦榮、黃錦焜、黃錦輝、羅正雄、羅純、黃 榮杉、陳金鐘、羅茂賢、黃瑞源、盧陳紅花、陳坤永、陳坤 村、陳坤龍、蔡偉達、蔡貞祺、蔡昭淑、詹家松、詹家樹、 蔡燕鈴、詹銀英、詹秀美、劉華成、黃呂麗紅、黃長進、張 黃育鈴、黃俊庸、黃玉娟、黃淇蓁、黃文松、黃炳文、周黃 幸子、侯黃菊子、黃美貴、林世文、黃顯爵、郭瑞美、新北 市政府財產局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坐落嘉義市下路頭段145、145-1、145-2、145-4、146 -2 、146-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每筆土地被代位人 黃永煌之應有部分均為公同共有9分之1。又被代位人黃永 煌與原告間之貨款價金糾紛,原告已取得執行名義,並聲 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在案。而系爭土地因嘉義市區曾有都 更重劃,且被代位人黃永煌係為大家族,於袓先留下之產 業龐大,造成系爭土地公同共有人人數過多,無法完成協 調。又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是被代位人黃永煌 及被告等迄今未能協議分割。爰依民法之規定,代位黃永 煌請求依各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二)訴之聲明:
1、被代位人黃永煌及被告等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系爭土地
准予分割,並按被代位人黃永煌及被告等人之應繼分比例 登記為分別共有。
2、訴訟費用依被告等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蔡偉達:被代位人黃永煌跟我同年紀,我的部分是繼 承自我母親。
(二)被告劉華成:我是繼承我母親的部分,我不曉得我有親戚 叫黃永煌。
(三)被告陳木田:我聽不懂,分的公道就可以了。(四)被告郭瑞美:原告應該要告公同共有人即可。(五)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本件本署當事人不適格。(六)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本件本局非為公同共有人,應無訴訟 當事人適格。
(七)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 產(民法第1164條前段);遺產分割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 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 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 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 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
四、查,原告係代位黃永煌訴請分割被繼承人黃朝木之遺產,而 被繼承人黃朝木之繼承人係如附表所示之人,且其遺產除原 告起訴請求之嘉義市下路頭段145、145-1、145-2、145-4、 14 6-2、146-6地號土地外,尚有同段146-1、146-3、146-4 、1 46-5地號土地及嘉義市○○里○○○0○00號房屋二間 。此有嘉義市地政事務所106年12月12日嘉地一字第1060054 158號函及所附被繼承人黃朝木之繼承登記資料及財政部南 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在卷可證( 本院卷一第364、365頁)。據此足證原告並未就被繼承人黃 朝木之遺產全部請求分割,參之上述最高法院之見解,原告 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附表:人黃朝木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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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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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黃呂麗紅 │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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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告黃長進 │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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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被告張黃育鈴 │1/42 │
├──┼───────┼─────┤
│ 4 │被告黃俊庸 │1/42 │
├──┼───────┼─────┤
│ 5 │被告黃玉娟 │1/42 │
├──┼───────┼─────┤
│ 6 │被告黃淇蓁 │1/42 │
├──┼───────┼─────┤
│ 7 │被告黃文松 │1/7 │
├──┼───────┼─────┤
│ 8 │被告黃炳文 │1/7 │
├──┼───────┼─────┤
│ 9 │被告周黃幸子 │1/7 │
├──┼───────┼─────┤
│10 │被告侯黃菊子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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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被告黃美貴 │1/7 │
├──┼───────┼─────┤
│12 │被代位人黃永煌│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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