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75號
CYDV,106,訴,475,2018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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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5號
上 訴 人 嘉義縣六腳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川崎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被 上訴 人 侯家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100元(1100191),應徵裁
判費3,480元,上訴人已繳納1,500元,應再補繳1,9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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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