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52號
CYDV,106,訴,352,20180214,3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李國維
      陳倩如
      胡祐彬
被   告 洪季霞
      洪嘉利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洪嘉成
      洪高欽
      洪秀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
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六、「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之記載,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