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68號
CYDV,106,補,468,2018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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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被   告 楊林柳
      楊俊雄
      楊欽誠
      楊聯傑
      楊聯明
      楊联義
      陳秀卿
      楊秀琴
      歐陽楊秀玉住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
      黃清顯
      黃顯榮
      黃麗娜
      黃美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原告係請求代位分割嘉義縣○○市○○段○○○段
000地號公同共有10分之9,太保市○○段○○○段0000地號公同
共有2分之1。又464地號土地面積為140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
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被告等人公同共有之應有
部分為10分之9,核算其價格為1,899,450元(150014070.9
);另2223地號土地面積為186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1,700元,被告等人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為2分之1,核算其價格
為1,587,800元(170018680.5)。二筆合計為3,487,250元
(0000000+0000000)。又公同共有人計14人,原告未補正被告
即繼承人每人之應繼承分為何,爰暫以每人應繼分14分之1計之
,則被代位人楊昭賢上述二筆土地之價格為249,089元(0000000
1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9,089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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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