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楊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璐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涂福榮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華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 年1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0,56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21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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