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41號
CYDM,107,聲,141,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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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勝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字第5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勝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勝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罪 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 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 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 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解釋第144號)。
三、查受刑人宋勝賢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等4罪,先後經本院以106年度嘉原簡字第16號、10 6年度嘉原簡字第20號、106年度原訴字第3號判決各 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告確定在案等情,有上 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 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其另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 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 處罰,然本件係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受 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於民國107年1月25 日所簽署「受刑人宋勝賢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1紙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 11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 據此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類型、情節、次數,就附表 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 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刑,原雖 得易科罰金,惟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 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 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附表:受刑人宋勝賢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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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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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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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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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23日 │105年9月27日 │105年11月3日 │106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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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48號 │年度毒偵緝字第51號 │度偵字第3120號 │度毒偵字第5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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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嘉原簡字第16號 │106年度嘉原簡字第20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3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3月31日 │106年6月1日 │106年10月26日 │106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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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嘉原簡字第16號 │106年度嘉原簡字第20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3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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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決確定│106年4月21日 │106年6月20日 │106年11月11日 │106年11月11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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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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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 │年度執字第1875號 │度執字第2980號 │度執字第5093號 │度執字第50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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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