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7年度,221號
CYDM,107,嘉簡,221,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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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富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速偵字第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富妹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 核被告邱富妹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春,有謀生能力 ,不思正途獲取財物,順手牽羊徒手竊取被害人商店內之物 品(詳附表;業已返還),侵害被害人財產權益,並危害社 會治安,本屬不該,兼衡所竊財產之價值(詳附表),犯後 坦承犯行,經警查獲後,業將竊得之物品返還被害人,有警 詢筆錄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附卷可按(見警卷第13、25 頁),兼衡其無刑事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存卷可參,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管,勉持之 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為圖己利,而竊取本案被害人財物之動 機、目的、徒手竊取之犯罪手段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竊盜之犯罪所得,犯後業已返還被害人等情,業如前述 ,依前揭規定,毋庸宣告沒收與追徵,應併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吳咨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品 名 │數量│單價 │
│ │ │ │(新臺幣)│
├──┼───────────┼──┼─────┤
│ 1 │PONY 女王琉璃染唇液 │ 1瓶│ 290元 │
├──┼───────────┼──┼─────┤
│ 2 │MJ 亮眼珠光眼線 0.8G│ 1支│ 170元 │
├──┼───────────┼──┼─────┤
│ 3 │MJ 亮眼珠光眼線WT909 │ 1支│ 170元 │
├──┼───────────┼──┼─────┤
│ 4 │Za 3D塑型兩用眉筆 │ 1支│ 315元 │
├──┼───────────┼──┼─────┤
│ 5 │DR.WU 新境痘調理局部精│ 1瓶│ 950元 │
│ │華15ML │ │ │
├──┼───────────┼──┼─────┤
│ 6 │DR.WU 杏仁酸亮白煥膚精│ 1瓶│1,500元 │
│ │華18% 30M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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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雅漾舒護活泉水 │ 1瓶│ 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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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雅漾活泉柔潤保濕化妝水│ 1瓶│1,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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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10號
被 告 邱富妹 女 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富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07年1月13日12時許, 在嘉義縣○○鄉○○路00號「寶雅民雄店」,徒手竊取附表 所示之物品,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離去 。嗣寶雅民雄店店員發覺遭竊,調閱監視器錄影影像後,報 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惠玲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富妹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惠玲 於警詢所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害報告書乙紙、商品標籤影本 11張、搜索票影本乙紙、搜索扣押筆錄(含目錄表、收據) 乙份、贓物認領保管單乙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乙紙及監視 器翻拍照片、蒐證照片共照片15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檢察官 吳 咨 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傅 馨 夙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品 名 │數量│ 單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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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ONY 女王琉璃染唇液 │ 1瓶│ 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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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MJ 亮眼珠光眼線 0.8G│ 1支│ 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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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MJ 亮眼珠光眼線WT909 │ 1支│ 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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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Za 3D塑型兩用眉筆 │ 1支│ 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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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DR.WU 新境痘調理局部精│ 1瓶│ 950元│
│ │華 15M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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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DR.WU 杏仁酸亮白煥膚精│ 1瓶│1500元│
│ │華 18% 30M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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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雅漾舒護活泉水 │ 1瓶│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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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雅漾活泉柔潤保濕化妝水│ 1瓶│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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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