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68號
CYDM,107,交易,68,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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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琇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
度偵字第665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嘉交
簡字第226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王琇薇所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楊慧中於本院審理終結前,已與被告成立和解, 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9-13頁),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本案由檢察官吳咨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正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665號
被 告 王琇薇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




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琇薇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18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小客車,沿嘉義市大雅路二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 ,途經嘉義市○○路○段000號前,將車輛違規臨停在機慢 車優先道上,詎其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 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 及在劃有雙黃實線之路段,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而 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無障礙物,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於同日時43分許,貿然自機慢 車優先道駛出,向左迴轉,適楊慧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重型機車自後駛至,見狀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 致楊慧中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雙手擦傷、右膝擦傷、 右胸挫傷、右髖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楊慧中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王琇薇上揭犯嫌,業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其犯嫌堪以 認定:
(一)被告之供述。
(二)證人楊慧中之證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 場照片數張、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診斷證明書、交通 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嫌。被告於肇 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 承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 ,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檢察官 吳 咨 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傅 馨 夙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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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