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07年度,1號
NTDV,107,家陸許,1,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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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盧鳳英
代 理 人 翁仕勳
相 對 人 幸加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之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西元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二0一四)融民初字第五八九一號民事判決書(如附件),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 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2014)融民初字第5891號民 事判決書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屬實,爰依法聲請鈞院認可上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等語。二、按結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 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 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 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53條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為臺灣地區人民,聲請人為大陸地區 人民,雖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上並未登記聲請人為其配偶,惟 兩造係於大陸地區結婚,故關於兩造結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 ,應依結婚地即大陸地區之法律認定,又依大陸地區適用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 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 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本件 兩造於93年8月4日在福州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等情,業經載明 於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 民初字第5891號民事判決中,有該判決1份在卷可憑,足信 為真。是以,兩造結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合於結婚地即大 陸地區適用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8條之規定,縱兩造 在臺灣地區並未為結婚之戶籍登記,惟依結婚行為地法即上 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堪予認定兩造之結婚行為已 合法生效,先予敘明。
三、次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 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依前開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 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分別著有明文。次按在



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 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7條定有明文。而依前開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 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文書內容與 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亦有規定。四、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大陸地區人民,相對人則為臺灣地區 人民,兩造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之福建省 福清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驗證屬實等情,業據其提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西元20 15年6月1日(2014)融民初字第5891號民事判決書、福建省 福清市人民法院西元2017年8月25日離婚證明書、福建省福 清市公證處出具之 (2017)閩融證字第50253號、第50254號 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民國106年12月15日 (106 )中核字第083277號、第083280號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 卷可稽,堪信上開文書為真正。又上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 理由記載:「原(即本件聲請人)、被告(即本件相對人) 草率登記結婚,其婚姻基礎差,婚後,原、被告長期分居生 活,無法建立夫妻感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曾向 本院起訴離婚,後原告申請撤訴,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 訴。此後,原、被告夫妻關係仍無法得到改善,現原告再次 起訴離婚,經本院調解和好無效,依法准予離婚。被告幸加 益經本院合法傳喚,逾期未到庭應訴,依法缺席判決。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第3款第5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准予原告盧鳳英與被告幸加益離婚」等語,本院審核上開判 決書內容,核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 之重大事由之精神相符,尚不違背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俗,故聲請人聲請認可,合於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 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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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