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94號
NTDV,107,司促,894,20180222,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吳榮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晏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莉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明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貳仟伍佰肆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