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武埄即清境玆心園山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澤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青樺
一、債務人林澤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其中
㈠壹佰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起,㈡參拾萬
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九日起,㈢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柒拾
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㈥貳拾萬元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㈦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月二十七日起,㈧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債
務人林澤人、楊青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