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41號
NTDV,107,司促,741,2018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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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武埄即清境玆心園山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澤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青樺
一、債務人林澤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其中
  ㈠壹佰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起,㈡參拾萬
  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九日起,㈢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柒拾
  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㈥貳拾萬元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㈦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月二十七日起,㈧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債
  務人林澤人楊青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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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