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66號
NTDV,107,司促,666,201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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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6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黃泰璋即黃世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參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泰璋即黃世茂於民國93年11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94 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4年9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103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10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
  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
  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
  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
  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泰璋即黃│自民國94年9 │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百分之二│
│  │126,21│世茂   │月16日起  │月31日止  │十      │
│  │9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   │     │月1日起   │      │五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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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