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星羽即陳秀娟即吳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星羽即陳秀娟即吳秀娟於民國92年7月10日向債
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9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6月1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401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00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
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
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
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
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
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星羽即陳│自民國95年6 │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百分之二│
│ │40,902│秀娟即吳秀│月2日起 │月31日止 │十 │
│ │元 │娟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 │ │月1日起 │ │五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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